两个小学生在打闹嬉戏中不慎碰翻了热水锅,其中一人被烫伤,双方家长和摊主都有责任。摊主常某在2011年7月20日被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支付张某各种费用五千余元。
2011年3月6日下午放学后,李某在常某的食品摊前买烧饼夹豆腐串,张某正好路过,与李某打闹时不慎撞翻了常某放置的用来煮豆腐串的热水锅,造成张某面部、前躯干、上臂、前臂、大腿、臂部及外生殖器大面积烧伤,遂被送至待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李某的父母全部垫付,另给了700元作为生活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
2011年7月2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嬉戏打闹中将常某摆放的热水锅碰翻,作为摊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常某应当意识到摆放的热水锅具有危险性,应及时提醒二人,并将其放置安全地方,以免发生危险事故,因而常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40%。原告张某与李某二人嬉戏打闹,对事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全部责任的30%。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