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博爱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杨某、焦某的申请,对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后,两个人高兴地走出了法院的大门。这是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具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也为开展此项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当事人杨某和焦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因为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反悔,协议书就成了一纸空文,另一方需重新起诉,所以签字后焦某担心协议能否得以完全履行。如何为协议加一把“锁”呢?调委会工作人员向双方介绍了司法确认制度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取得共识后,杨某、焦某一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即出具了司法确认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看到确认书上的这句话,杨某、焦某的心彻底踏实了。
为让群众更好地认识到司法确认的重要性,博爱法院同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确实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减少诉累、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也为全社会积极参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起到重要的特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