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使其亲人受轻罚,铤而走险触刑法,2011年8月9日,一起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在武陟法院审结,该院均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张甲、宋甲、宋乙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武陟县公安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宋丙、张乙抢劫案中,查明宋丙1991年10月6日出生、张乙1990年8月3日出生。该案由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告人宋甲为使其侄子宋丙受到较轻的刑事追究,与宋丙之父被告人宋乙密谋后,宋甲利用自家存放的空白户口页伪造了宋丙出生于1992年12月17日的户口页,后将伪造好的户口页提供给律师,2011年1月13日法院在开庭审理宋丙抢劫案中,宋丙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宋丙出生于1992年12月17日的户口页,致使案件审理不能正常进行。案件休庭后,被告人宋甲、宋乙又找到西小庄村委,骗取村委出具证明,又找到嘉应观乡后庄村学校校长荆某,骗取荆某出具了宋丙出生于1992年12月17日的学校证明,并将村委证明和学校证明一并提供给律师,律师又将证明材料移交给武陟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欲使宋丙受到较轻的刑事追究。
被告人张甲为使其子张乙受到较轻的刑事追究,自己利用空白户口页故意伪造了张乙出生于1992年8月3日的户口页,又持该假户口页骗取西小庄村村委出具证明,后又在该户口页和村委证明上花钱找人加盖了伪造的武陟县公安局嘉应观派出所户籍专用印章,并于开庭后的第二天将伪造好的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律师,律师将材料移交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欲使张乙受到较轻的刑事追究。由于被告人张甲、宋甲、宋乙的以上行为,导致宋丙、张乙抢劫一案无法正常诉讼。被告人宋甲、宋乙于2011年2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宋甲、宋乙为使张乙、宋丙减轻刑事处罚,伪造户口页,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甲、宋甲、宋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指控成立。宋甲、宋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甲、宋甲、宋乙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张甲、宋甲、宋乙均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