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精神,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一支信得过、靠得住、有战斗力、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修武法院法警队从纪律作风言行等方面,对干警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进行规范。1、不得中午饮酒及醉酒驾车。2、不得在外餐饮时着警服、配带警械。3、不得着警服参加娱乐活动。4、不得私自使用警车,使用警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5、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私自出借警械。6、不得集体活动中途早退。7、不得在执庭期间拨打、接听手机,执庭期间必须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或关闭状态。8、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他人的经营活动。9、不得违反规定参与处理案外人的任何纠纷(正常履行职责除外)。10、不得在执庭、值勤、值班期间脱岗,切实履行岗位职责。11、不得正常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12、不得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等法警应遵守的规章制度。13、不得从事其他与法警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
为使上述规定落到实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违反上述规定,一般干警一律罚款50元,副职罚款100元,正职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300元,并在警队会议上做出检查;构成违法违纪的,按院内相关规定处理。并邀请纪检人员对上述规定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