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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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钱好姐妹变成仇人 盗六万终被捉叛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08-22 16:40:36


    原本是再一起打工拼搏的好姐妹,可为了钱,她不顾情谊,盗窃好姐妹6万元,最终还是没逃出法网的追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1月中旬,被告人李斌陪同好姐妹乔某到武陟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乔喜转的保险金60000元。2010年1月19日中午,取到退回的保险金后,李斌与乔某二人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武陟县兴华路支行进行储存,乔以其所持的“刘忠琴”身份证名义开户存款共计60000元,李斌帮助乔填写存款手续,获知乔喜转设定的密码。两三日后,李斌伙同“小四川”将乔喜转放于李斌经营的理发店内的刘忠琴身份证和储存60000元的银行卡盗走。2010年1月28日,李斌让其前夫杨某帮助从盗窃的银行卡内取出4万元;1月31日,李斌从ATM机上分十次,每次2000元将卡上的2万元取走。2010年2月4日,李斌在邮政储蓄银行兴华路支行购买“日日升”理财产品63000元(包括所窃取的60000元),案发后,该款被武陟县公安局扣押、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斌犯盗窃罪指控成立。李斌辩解其没有偷乔喜转东西,构不成盗窃罪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斌构不成盗窃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的规定,认定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关于上诉人李斌提出的刑讯逼供和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上诉人李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上,李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作中院不予支持。依照刑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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