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武陟县法院首次审结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荆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14时20分,被告人荆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阳100型两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沁华学校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荆某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同日经抽血做血醇含量测定,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荆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荆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