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沁阳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解执行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坚持“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以司法和谐推动社会和谐”,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
沁阳市柏香镇史村七组村民王某为土地纠纷将邻居刘某、杨某打成轻伤。杨某、刘某向沁阳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沁阳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杨某医疗费等费用7587.48元,刘某医疗费等费用7848.52元。王某刑满释放后,拒不履行民事赔偿,杨某、刘某向沁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抵触情绪大,王某没有履行能力,而杨某、刘某二人寸步不让。为此,执行干警通过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杨某、刘某表示只要对方道歉认错就放弃一部分,而王某同意就剩余部分履行,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曾经视同死敌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沁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针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损害等矛盾易激化案件时,注重采取和解执行的方法,使一批难缠案得到妥善执结。截至目前,在该院今年执结的502件案件中,和解执行224件,占全部案件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