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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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须赔

  发布时间:2011-09-02 16:27:06


    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孟某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再者,《道交法》规定的是过度疲劳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不是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疲劳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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