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局长早晨上班之际,发现放在办公室内的一张存有46000余元的邮政储蓄存折不翼而飞。而办公室门锁完好无损。经公安机关侦获,此案竟系被害人的司机王某所为。据王某交代,其平日里有机会接触到局长办公室的钥匙,因平日里花销太大,感到囊中羞涩,遂趁晚上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存折盗走,后从存折上取走30000元,为自己购买了衣服、鞋子皮箱等,没想到刚得手便被捉。
博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及时全部退还所盗款项,且系初犯。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属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属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社会危害性大”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并及时全部退还所盗款项,且系初犯。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量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