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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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车 判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09-07 10:14:22


   今年40岁的安徽籍男子李某某,多年来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手头没钱的时候就想到了偷。5号王某因盗窃电动车,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月13日2时许,打牌输了个精光的被告人李某某垂头丧气的回到家,躺在床上,他怎么也睡不着,想找如何能把输了的钱再赢回来,可是自己现在手里是在没钱了,没有办法,他就想到了偷。说干就干,趁着夜深人静,他携带液压钳就悄悄的溜出门窜至焦作市某小区的停车棚里,分两次将被害人雷某的雅迪牌电动车和被害人李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价值4000余元。

   2011年1月15日3时许,再次输光了钱的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液压钳又来到该小区伺机行窃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目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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