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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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售房反悔 不得对抗善意购房者

  发布时间:2011-09-08 09:34:54


    陈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共有房产,刘某某将该房产出售给了张某,陈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张某,以其不知情,而张某明知刘某某私自出卖且低价购买该房产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孟州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购买该房屋,同时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因此,刘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有效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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