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与李某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上诉一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服提起上诉,提出要求对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等上诉理由。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伤残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原审法院对此申请不予支持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