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按照省、市法院《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通知》要求,以及县委有关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部署,认真学习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各种文件精神,就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为题,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科学发展观对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以看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法律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协调发展的机制,是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原则的提出也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的发展观把促进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要做新的调整,尤其是我们的立法重点,必须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旧体制对农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再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后,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开放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特点出发,使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个统筹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进一步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在社会调控、资源分配、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公民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常社会、家庭关系,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最终帮助人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同样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让司法救济惠及全社会成员。这样,对我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在民事审判、执行中,也应适当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关怀弱势群体、适度原则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把诉讼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刚性和柔性,从而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作为法治建设的践行者――法院应如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在法治建设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立法经验和司法改革经验都是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得来的,所以说,法院科学发展可以有力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可以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在这里,就法院工作如何深入科学发展谈几点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践行和谐司法。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进社区。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畅通涉诉信访渠道的同时,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加强对新形势下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分析研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以优秀法官典型为榜样,以先进的信息网络为平台,以教育、研讨、学习为手段,营造公正、博学、清廉、文明的和谐法院文化,争取取得文化建设和审判互动,法官素质与办案能力齐飞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