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王有强驾驶的普通货车,将原告李小延撞伤,后李小延被送到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王有强支付李小延医疗费12000元。后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有强付该起事故的主要、李小延付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小延要求王有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0元,经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有强应赔偿李小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0790.3元,宣判后,王有强不服向焦作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王有强一次性支付李小延人民币3万元,并且当庭履行完毕,日后双方互不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