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法院为了有效的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下大力气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2011年以来,该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90%以上,有效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成双方达成谅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首先,承办人通过对双方的释法明理,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其次,充分兼顾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与受害人的权益。在调解工作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初步估算赔偿数额并作为调解工作的参考,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使被告人能够接受,力促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促调解。承办人要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例如诉讼代理人、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当地名望高的人等。首先,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其次,由于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同村、乡邻之间,还要充分借助于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当地名望高的人,充分调动发挥他们的作用,内外联动,整体结合,做好调解工作。
三、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前,抽出适当的时间让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如果能够自行调解,不仅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还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开庭时,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被告履行能力,讲明案件的成因、危害及后果,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对民事赔偿达成共识,在必要时,承办人可以居中调解,促成调解成功;对于在庭前和庭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庭后进行再次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决不放弃,全力督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将民事调解成功与否作为刑事审判的量刑考虑。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认罪、不悔罪的被告人,则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