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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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超出岗位职责 受到伤害亦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1-09-14 09:12:51


    近日,焦作中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博爱县劳保局对闫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

    闫某系一家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09年9月10日,闫某在该公司成品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后闫某申请工伤认定,博爱县劳保局认定闫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认为,闫某是在公司的装卸队车间工作,依照公司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而闫某明知本人不是专业修理人员,不听劝阻,擅自故意乱修机器,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伤害,属于违反公司制度超越岗位职责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博爱法院起诉,博爱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该公司仍不服又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博爱县劳保局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来看,闫某是在公司上班期间因安装传送带电机上的三角带时导致右手拇指受伤,从事的是公司的工作,为的也是公司的利益,是因为工作原因才造成的伤害。而且,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条款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举证证明闫某所受的伤害不是工伤。故县劳保局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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