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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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1-09-15 15:34:51


    近年来,我市行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比较单一,大部分集中房产登记、治安处罚、土地确权、工伤认定等传统类型,新类型案件少。2011年初,中院行政庭依法积极指导基层法院受理涉及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内容的新类型案件,涉及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在新类型案件受理、审理上突破传统类型,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疏通政府信息公开救济途径。比如解放法院受理了永家秀等3人起诉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三年多,但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三年来未受理一起,永家秀等3人案件的受理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第一起。司法要想为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形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倒逼效应,面临的要害问题是如何打通受案范围的瓶颈,当更多的案件进入司法审查,政府才会在阳光透明的征途上走得更远。在有限的行政立法推动下,政府信息公开迫切需要外在力量介入,司法乃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二是重点关注民生案件,着力体现为民司法理念。今年,武陟法院受理了民生水务公司118名职工起诉市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件,这起案件关系118名职工重大民生的案件,中院经研究后决定提审,在江院长的亲自协调,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这118起案件已经全部协调结案,受到118名职工的称赞,受到省院领导的表扬。孟州法院也积极处理了孟州人民医院50余名退休职工要求发放抚恤金一案,本着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指导思想,目前该案也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是更加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山阳法院审理的一起驾驶员起诉市交警支队注销驾驶证一案,因各种情况该驾驶员未能如期前往车管所审验驾驶证,在此方面,驾驶员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表明,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被注销后如果未被收回,应公告驾驶证作废。有权利必有救济,虽然驾驶员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法律为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不应以此为由不履行公告义务,从而影响驾驶员通过考试恢复驾驶资格的权利。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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