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史某、彭某颁发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审判决确认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史某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3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向赵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赵某系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一处房产的所有权人。2007年3月,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史某(买方)办理了该房转让登记,收回了赵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史某颁发了房产证。2007年5月,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当年9月,史某将该房出卖与彭某。同年11月17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向彭某颁发了房产证。法院另查明,史某购买该房办理过户时曾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提交房产转让登记申请表。经鉴定该申请表中卖方“赵某”的签名、指纹系伪造。史某所持有的署名出卖人赵某的合同、收条中“赵某”的签名也属伪造。法院经审理认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在为史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相关转让登记申请表中的卖方“赵某”的签名、指纹经鉴定系伪造。出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赵某”、收条中“赵某”的签名也属伪造,所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时,不能证明赵某到现场,权属转移登记审核不实。因史某的房产证已经不复存在, 赵某要求撤销不予支持。彭某与史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彭某业已取得房产证书,属善意取得,赵某要求撤销彭某的房产证,为自己补办房产证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