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强奸了我老婆,赶紧拿钱,要不跟你没玩”!以这样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然后绑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3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闫中凯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24日,被告人闫中凯首提犯意以女色为诱饵勒索被害人李军钱财,并对同案人孔飞等5人(均被判刑)分别进行了分工。之后,闫中凯联系来小姐。同月26日,由同案犯王青以叫帮助找工作为由,骗李军来到焦作市马村区某宾馆,并将事先安排好的小姐叫入其房间,数分钟后,同案人孔飞等4人闯入李所在的屋内,以强奸了其老婆为借口,对李进行殴打,要挟李以付钱来了结此事,并搜走李身上手机一部和100余元现金,并迫使李写下30000元欠条一张。随后被告人闫中凯幕后指挥安排,交由孔飞等五人将李军强制带到河南省辉县某村一空房间内,将其看管起来,次日,几人商议后让一人回李家报信取赎金。闫中凯遂带同案犯王青回到焦作。当王青在李家取赎金不成的情况下,闫中凯出面假装借款之名,愿出资8000元,于当晚10时许将李军赎出放回。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闫中凯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并与当日被移交给马村公安分局,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中凯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闫中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闫中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闫中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