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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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犯罪仍积极接送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1-09-26 08:15:32


案情

    贾某系一出租车司机,某晚十点左右,贾某拉了三名乘客,每人均手持砍刀,三名乘客上车后说出高价包车,让贾某全程等待接送,并告诉其不要报警,此时贾某从三名乘客的言语中得知他们欲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贾某仍欣然接受。果不其然,贾某在出租车内发现,三名客人蓄意殴打某人,并听到对方求饶声音,后三名客人将对方砍成重伤后,乘坐贾某的出租车离去。三名乘客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在开庭过程中三名乘客将乘坐贾某出租车的事实及过程向法院供述,法院遂将此情形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贾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各方观点

    被告贾某:自己虽然知道三名乘客要去干什么事情,但是自己事先没有与三名乘客沟通、没有预谋。同时,自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非出于帮助他们犯罪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某网友:对于此类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出租车经常拉着社会闲杂人员去聚众闹事,或者进行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这些出租车人员明知对方要去犯罪,而为犯罪人员提供方便,应予以严处。

法学学界:对于上述行为,应严格从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上进行综合界定,不能单从现象上认定。一般来讲,出租车在正常载客期间,无论乘客去向、目的,即便知道乘客欲进行犯罪行为,因为没有事先的沟通,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出租车司机应有举报及作证之义务。本案不同,贾某在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同意等待接援,形成了通谋的事实。故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贾某定罪处罚,但在量刑可考虑贾某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贾某构成犯罪,系共犯中的从犯通常认为出租车司机搭载犯罪人员系履行的职责行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即便是明知而为也非共同故意犯罪。但是本案中从多处细节中可以认定贾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一、贾某与犯罪行为人存在预先共谋。共同故意犯罪,需有一定的意思联络。本案中,三名乘客上车后贾某已经发现三名乘客手持砍刀,并从他们言语中得知欲实施犯罪,此时贾某主观上为明知;在三名乘客提出高价包车时,贾某欣然地主动接受,而非在胁迫下接受的,并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积极实施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出,贾某已经有了事先通谋之行为。

    二、贾某主观上系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希望或放任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贾某欣然接受他人出高价接应的邀请,并在等待过程见到三名乘客的犯罪行为后仍未改变初衷,也未报警,放任犯罪的发生。上述细节表明贾某此时的主观心态应为间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即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结合也可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贾某系故意伤害罪共犯。

    三、贾某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贾某虽然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未提供犯罪工具,但是贾某在放任的主观心态下,积极等待犯罪嫌疑人帮助其提供作案的交通工具,可以认定贾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对贾某应从轻、减轻处罚。从法定量刑上看,贾某为达挣钱目的,临时起义间接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策划,故应为从犯。从酌定量刑情节上看,贾某主观恶性不大,其本身并不希望受害者受伤,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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