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周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在造成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身亡,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面包车行致焦作市解放东路放心托老院门口时,将被害人林某撞倒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在逃逸后的次日主动到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山阳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支付被害人家属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山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违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