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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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戒毒竟然状告公安局 法院判决维持决定

  发布时间:2011-09-27 09:00:40


    家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30岁的于某,经常吸毒,在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强制戒毒后,不服强制戒毒决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强制戒毒决定,9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博爱县公安局受理于某吸毒一案后,积极调查取证,查证了于某从2010年开始吸毒,2011年年初开始每天吸毒,并有其妻子及妹妹的的证言,在对其尿液的检测样本检测后,结果成阳性。2011年5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强制戒毒二年。于某被强制戒毒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于2010年以来,多次吸毒,其亲属帮助戒毒未成功。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博爱县公安局作出的(刑)强戒决定(2011)第11号强制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维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博爱县公安局作出的(刑)强戒决定(2011)第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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