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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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现状 铤而走险贩毒品 难逃法网 追悔莫及已晚矣

  发布时间:2011-09-27 09:01:21


    退伍军人王某,原本有着可爱的孩子、幸福的家庭,但现在却全部成了过去。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窜至焦作市,5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共计41克,其中麻古39克,冰毒2克。2011年3月31日晚23时许,王某在一宾馆内被抓获,现场缴获3包麻古共72.1克。经鉴定,该三包麻古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18%、14.41%、16.77%。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以及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从湖北,云南等地购买毒品,后窜至焦作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次共卖给他人毒品41克,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又在其身上和居住的宾馆内查获毒品7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类犯罪必须依法从严处罚,所以,王某辩称其系初次犯罪等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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