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名刑事案件嫌疑人以及亲属来说,被判处死刑和被判处死缓的巨大差别,可能是不少局外人无法理解的。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早已开始贯彻修正案中“严格控制使用死刑”的精神。曾经参与抢劫和盗窃的柳波,就是一名受益者。4月2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他被从死刑核准改判为死缓。
抢劫时”持砖砸死人”
被判死刑
柳波被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在修武县伙同他人抢劫,得手一辆价值3400元的摩托车。经鉴定,车主系被用钝器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柳波被认为在此案中起了关键作用,他被指控是唯一持砖块朝车主头部猛砸的被告人。
除了抢劫致人死亡的指控,柳波还涉嫌盗窃,2007年柳波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盗窃一家烟酒行,窍取烟、酒、饮料等物,价值约1.2万元。
2009年5月,柳波被抓获。另查明,柳于2004年曾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5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
2009年12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柳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柳波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用砖头块砸摩托车主。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意见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到,关于柳波“持砖砸摩托车主”的认定,仅有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且有人供述“亲眼看到”,有人供述“听说”,有人供述“不知道”,而柳波对此不予表态,证据不够充分。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对柳波持砖块砸摩托车主的细节没有取得新的证据,但认为该行为可以认定,只是证据比较单薄。
得到被害人家属凉解
改判死缓
死亡的摩托车主家属向柳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由柳波的亲属赔偿摩托车主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摩托车车主的家属对柳波表示凉解,请求法院对柳波从轻处罚。
柳波及其辩护人除了辩称柳波在抢劫过程中未用砖块砸摩托车车主外,还提出柳波的亲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履赔,应酌情从轻处罚。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柳波用砖块砸摩托车车主的情节属实,但采纳了“对被害人积极履赔”的从轻辩护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柳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2日,此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柳波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