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对被告人鲁萍的五人强迫别人卖淫一案作出宣传,分别五名被告人五年到一年的不同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鲁萍、陈满意、郭帅、张帅帅、陈炎翔等人为牟利,五被告人密谋后,将司某某带至修武县方庄镇一理发店内,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司某某进行卖淫。2010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鲁萍、陈满意、郭帅、张帅帅、陈炎翔等人为牟利,经事先密谋后,由鲁萍、郭帅、张帅帅打车窜至焦作市王褚乡西于村一小旅社门前,采取暴力手段将司某某强行拉上出租车并带至焦作市李万乡“世纪网吧”门前,事先等候在网吧门前的陈满意伙同郭帅、张帅帅、鲁萍等人对司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司某某带至李万乡“世纪宾馆”209房间内,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并计划于当天夜里由鲁萍、郭帅、张帅帅、陈炎翔将司某某拉往鹤壁市强迫其卖淫,在行至获嘉县时,因鲁萍未能借到钱,无法前往鹤壁,鲁萍随即带领郭帅、张帅帅、陈炎翔将司某某带至武陟县朝阳一街“水上乐园”住宿部2205房间,强迫其进行卖淫。次日,司某某外出报案,经法医鉴定,司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 被告人鲁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陈满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元。被告人郭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300元。被告人张帅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200元。被告人陈炎翔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