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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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相残致死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09-28 18:22:50


    两名同事之间,由于发生口角进行打斗结果致人死亡,近日,焦作中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阳州和被害人李建华(殁年18岁)均为武陟县粮机厂职工。1995年12月7日19时,石阳州与李建华在厂内学习时因嬉闹反目生怨,李建华提出外面较量。当晚20时许,被告人石阳州与李建华在该厂大门口见面,先发生口角继而厮打。石阳州持事先准备的匕首朝李建华头面部、腹部、背部连捅数刀,致李建华死亡,石阳州逃离现场。201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石阳州抓获。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腹腔,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阳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阳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石阳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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