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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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吓唬幼童 不料真有人开“枪”

  发布时间:2011-09-30 08:54:11


    经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说理释法,一桩民事“枪击案”的被告枪手昨日终于放弃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射钉枪击伤眼睛的5龄童将获赔4.2万元。

  2009年12月27日下午,孟州市化工镇5岁的小斌到邻居家玩耍时,被正在院内做木工活的杨某和刘某看到。杨某对小斌说:“敢过来用枪打你。”刘某竟然真的拿射钉枪朝小斌所在方向射击。后经诊断,小斌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鉴定为9级伤残。小斌家属代小斌将杨某和刘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孟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言语不足以使小斌受到伤害,无主观恶意,应由刘某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斌的父母将其托付给奶奶照管,其奶奶作为监护人,却任由小斌独自玩耍,在小斌受伤哭泣时也毫不知情,未尽到其监护职责。据此应减轻刘某的责任至80%。

  2010年10月份,孟州市法院一审判处刘某应赔偿小斌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4.5万元的80%即3.6万元,另赔偿小斌精神抚慰金6000元。

  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后经民二庭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刘某于昨日撤销了上诉,此案息纷止争,一审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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