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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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起纠纷 故意伤害判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08 08:51:44


    同事之间由于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将人伤害致死,近日,焦作中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寒假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孟州市三立量贩总店打工。2011年1月31日16时许,刘某与同在该店工作的被害人姚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拦开后姚某遂纠集宋某、闫某欲殴打刘。当日21时许,在孟州市电业局西侧“轧面机大全”店门口,姚、宋、闫三人拦住刘某,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刘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尖刀朝姚孟涛胸部猛刺一刀,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姚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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