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洗浴时顺手盗走别人的车辆,行至半路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前行,为掩饰自已的罪行,遂打110报警,谎称自已在行走时被人拉上车,结果破绽百出,自已把自己送进了监狱。10月8日,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到焦作市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发现被害人李某的更衣柜未锁,遂趁无人之际,将更衣柜内手提包里的1000元现金及车钥匙、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后张某又用盗窃来的车钥匙将李某停放在洗浴门前的面包车盗走,开至市丰收路段时,因车辆故障无法前行,张某遂将该车丢弃在路边。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他自已主动打110报警,谎称自已在丰收路行走时有人将自己拉上车,并将车留给了自己。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