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李某的行为却让人有点怀疑这句话了。近日,马村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上午,郭某到马村区一医院看病时碰到邻居李某后,李某带郭某去检查身体时。郭某做B超时,李某主动帮郭某拿手提包。其间,李某偷偷离开B超室,取走李某手提包内的一张2万元存款的银行借记卡,于当天取走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的规定,本案涉案借记卡全部金额为2万元,但李某实际盗取财产金额只应认定7000元,鉴于事发后李某和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全部退还郭某,法院应予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