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婆母要求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郜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9日,焦作市某公司职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同年8月14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亡。后杨某亲属得到交通事故赔偿款21万元。11月3日,死者杨某的丈夫、两个女儿及婆母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焦作市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95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566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7108元。2008年11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不予支持,后四原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焦作市某公司以原告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21万元赔偿,原告所诉无事实、法律依据为由,请求驳回四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职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亡,其直系亲属理应享受有关待遇,杨某的丈夫及两个女儿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郜某要求支付亲属抚恤金57108元,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焦作市某公司支付杨某的丈夫及两个女儿因杨某死亡的丧葬费95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5662元,共计95180元;同时驳回原告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