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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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与货车相撞 受伤休克又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12 09:46:14


   本是朋友相聚欢喜一场,谁知无证醉驾与货车相撞,不仅使自己多处受伤、失血性休克,还被判处刑罚。10月11日,解放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与王某一起去武陟县吃饭,朋友相聚很是高兴,两人一边叙旧一边喝酒,不知不觉刘某就喝了一瓶半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已有些醉意且没有驾证的刘某提出开王某的小客车去焦作市,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王某点头同意,于是,刘某驾着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上一同往焦作市区。行到焦作市丰收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受伤,多处流血。货车司机张某遂打120、110报警。经医院诊断证实:交通事故致被告人刘某失血性休克、脾破裂、左侧液气胸、急性颅脑损失等伤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方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受伤仍在治疗中,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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