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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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色魔被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13 09:14:12


    被告人郭卫平多次窜至周边农村,利用他人办丧事晚上吹响器之机,物色独自一人看吹响器的幼女,尾随至无人的地方,采取暴力,奸淫幼女多人。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郭卫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郭卫平窜至修武县郇封镇某村,在葛常路往北入常庄村约50米处见到被害人常某某(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后,尾随至常庄桥西沿河路南拐弯处,用手捂住常某某的嘴,将常拖至沿河路约50米第一排与第二排房中间的小夹道内,不顾常某某反抗,强行将其奸淫。

    2006年3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卫平窜至修武县五里源乡某村,在该村大街东侧小卖部门口见到被害人马某某(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后,尾随至小卖部往南50米往西第四家门口处,用手捂住马某某的嘴,将马拖至第四家无人居住的院内,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在北屋和西屋中间的夹道处将其奸淫。

    2008年6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卫平窜至修武县郇封镇某村,在该村正大街泰和超市门前见到被害人杨某某(女,1992年5月28日出生)后,尾随至泰和超市东邻路正对面三岔路口,用手捂住杨某某的嘴,将杨拖至三岔路口南的小树林内准备对杨实施奸淫,因有人过来,杨趁郭不备趁机逃走。

    2008年6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郭卫平在强奸杨某某未遂后,窜至修武县郇封镇某村,在该村大队部门前见到被害人曹某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后,尾随至该村北倒数第二道街从西数第四家门口上坡处,用手捂住曹某某的嘴,将曹拖至村西北100米离机耕路东100米的农田内,采用威胁、殴打手段,将其奸淫。

    2009年4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卫平窜至新乡市辉县市吴村镇某村,在该村正大街中间南北路第二排路中间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女,1997年6月12日出生)后,尾随至第二排往西与往北的土路交叉口处,用手捂住赵某某的嘴,将赵拖至村北农田内距离西边的东西路300米处,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将其奸淫。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卫平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卫平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郭卫平奸淫幼女多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杨某某趁被告人郭卫平不备趁机逃走,属强奸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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