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22时许,申建好伙同许鹏等人在焦作市解放区棉麻公司胡同将牛丽娜的包抢走,包内有110余包K粉共计100克,当晚申建好分得30包K粉。201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申建好通过吴斌在焦作市站前路钱柜KTV内将其中20余包K粉(每包约0.7克)卖于张涛、蒋涛、安家乐三人。当晚蒋涛、张涛、安家乐三人在焦作市万方学校门口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给安家乐的朋友张照亮1包K粉。后安家乐、蒋涛二人分别在焦作市银座KTV、钱柜KTV、建港大酒店等地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于王晓K粉1包、2包、3包。经鉴定,上述牛丽娜被抢的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分。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涛在其母亲于彩虹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建好、蒋涛、安家乐、张涛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蒋涛、安家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涛、安家乐、张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申建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蒋涛犯罪后在其母亲陪同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建好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申建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安家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禁止被告人张涛在管制执行期间进入酒吧、迪厅、KTV等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