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司双军系沁阳市紫陵镇长沟沙场雇佣司机。2011年3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司双军在工作期间,无证驾驶“龙工”牌三吨铲车在沁阳市紫陵镇长沟村南沙场铺路,倒车时不慎将王小兵轧死。2011年3月7日,被告人司双军所在的长沟沙场负责人田太中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0元。2011年3月9日,被告人司双军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投案。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司双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司双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双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司双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