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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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原是女儿身

  发布时间:2011-10-13 10:03:17


    被告人熊凤琴,原是地地道道的女人,因行为、语言有男人风格,于是假冒男人,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熊凤琴以男人的身份在“绝对100征婚网”上征婚,后与被害人范瑛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熊凤琴购买黄金首饰给被害人范瑛。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熊凤琴以其兄刘东的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范瑛现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凤琴以男人身份与被害人范瑛谈恋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兄刘东的公司资金紧缺的事实向范瑛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范瑛借给其款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欺骗所致;被告人熊凤琴与被害人范瑛之间的借款条据不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合同,被告人熊凤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有礼物往来,而不能证明被告人熊凤琴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凤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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