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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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朋友钱 照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13 15:49:20


    王刚与李三是一起收猪的好朋友,午饭后,王刚让司机用自己的车将李三送回家,不料李三在回家的路上对朋友王刚行窃。10月12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李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刚和李三都是修武县高村乡人,他们常在乡下一起做收猪生意。2011年2月27日中午,收完猪后,他们几人就一起到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王刚等人先坐车回了家,王刚又让司机开着自己的车将同事李三送回家,回家的路上李三坐在轿车的副驾驶室位置,途中司机上厕所时,李三不经意打开副驾驶室前的工具箱时,看到里面放着厚厚的几沓人民币,李三趁机拿出一沓多人民币装入腰包。到家后,李三将这些钱藏在自己家门口的砖堆里,回家休息。车回到家后,王刚正要从车里拿钱时,发现钱少了16900元,王刚遂打电话问司机和李三两人,两人均不承认偷钱,后王刚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讯,李三认为自己是拿朋友的钱,和朋友开玩笑的不是偷钱。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李三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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