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民事执行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17 14:35:44


     执行是实现审判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途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履行,法律则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方面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但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难问题却日益突出。该问题久拖不解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权威的保障,同时也阻滞了法治社会的构建,这是当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迫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具有极其复杂的原因,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极为深远。

     一、民事执行难概述

(一)民事执行难的界定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话题,也是我们迫需解决的难题。在对该问题探讨之前,有必要对“执行难”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执行难”的概念,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的案件,但没有被实际执行的情况。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原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2)不论什么原因,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履行就是“执行难”。(3)“执行难”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现象。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单从某一方面片面地界定“执行难”。对于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能力,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这类案件属于根本不能执行的案件。从理论上讲,可以将这类案件归类为广义上的“执行难”,即生效法律裁判进入执行程序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结束的案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难”并不包括上述情况。因此,本文重点探讨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具有偿付能力,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因素而没有执行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现阶段的“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现象严重。尽管法律规定了制裁暴力抗拒执行的措施,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经常挨打受骂,甚至遭到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围攻、谩骂和殴打,执行人员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最后很多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恶性循环,这滋长了暴力抗拒执行,加剧了执行难。二是协助执行人不予协助。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但是由于地方或个人保护主义和法制意识淡薄的原因,协助执行人无视法律的权威,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造成法院孤军奋战。例如,具有协助履行义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执行人员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时,银行和信用社向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百般阻挠法院查询、划扣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和出谋划策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让法院难以执行。三是委托执行形同虚设,委托执行的效果不佳,执行结案率普遍偏低,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导致执行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民事执行难造成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的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它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严重阻滞了法治的进程。具体来讲,民事执行难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难使债权人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公民的私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二是影响法院的形象,践踏了现代法治原则,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心。三是危害了社会稳定和谐,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执行难”的存在,使债权得不到及时的实现,由此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实现,债权人通常会诉诸武力等非理性手段,这必然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威胁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法治进程和社会和谐。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每个执行难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致,造成其原因也不一致,因而需要对形成这种执行难的原因进行认真剖析。笔者认为,“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当事人的原因

1、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

依法治国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司法机关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地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强化公民法治意识是法律执行的思想保证。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在我国,虽然经过了多次普法宣传,但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仍然有限,法治意识十分淡薄。在实践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微乎其微。有的当事人视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一纸空文”,忽视法律的权威,而且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采取软拖硬抗、躲避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即很少有人具备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意识,没有形成信仰和遵守法律的氛围,当事人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心存侥幸。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是个封建历史十分漫长的国家,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权利虚无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思想、本位主义、人情主义等与法治相悖的思想意识依然十分浓厚。我们国家要从几千年的封建制度走向现代文明法治的社会,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2、申请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

申请人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防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缺失,在双方交易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资信状况等情况可能都没有主动的了解,缺乏足够的慎重和防范准备,可能有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裁判生效之前其所有财产均被挥霍殆尽或转移、隐匿,导致申请人即使案件胜诉也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3、被申请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当事人不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将给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造成极大的障碍。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没有诚信的人可以获得利益或者不诚信者获得的利益更多,直接导致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人急剧减少,加剧了执行难。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阶段社会诚信机制比较匮乏和薄弱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赖账逃债”文化上。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的观念导致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案件能逃就逃,能拖就拖,由此加剧了执行难,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二)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约束被执行人的法律疲软

我国对民事执行的立法主要规定在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毋庸置疑,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事执行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存在较多的缺陷,民事执行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和系统。

民事执行立法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内容不完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对担保权的规定仍无法保障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又如对执行工作的性质、执行人员的职责、身份定位及执行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至今尚未出台,这些都导致法律空白,使执行人员遇到问题无所适从,无法可依,难免办出错案;同时又容易造成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二是有些民事执行制度缺乏科学性。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从理论上来说,民事执行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必须体现私权可处分性的特点,法院的裁判生效后,是否由法院直接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由法院直接移送执行,否则有违私法自治的法理。尽管“执行规定”对移送案件的范围作了限定,但没有解决法院依职权执行的法理困境。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12规定的移送执行制度是不科学的。三是现有的执行立法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不予履行义务的行为惩罚的力度、手段不够完整和严厉,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制裁措施力度不够,导致执行难问题难以破解,国家法律威严荡然无存。正因为法律对被执行人约束疲软、缺乏应有的威慑力,被执行人才敢无视法院的传唤,才敢推诿、拖延、躲避甚至抗拒执行,才敢妨害、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因此,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工作,使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执行人队伍的整体素质缺陷导致执行难

1、执行人员政治素质缺陷

部分执行人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质,责任意识淡薄,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请受礼,乱收费用,办关系案、人情案,违反执行纪律,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执行质量和效果。如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部分执行人员碍于人情和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多方面的压力,对于软拖硬抗,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不予依法惩处,姑息迁就,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缺乏及时有效合法的处理。由于执行阶段是法律程序的最后环节,许多被执行人不择手段地腐蚀执行人员,而部分执行人员难以抵抗“糖衣炮弹”,自身廉洁自律能力低下,由此滋生了执行腐败,影响了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执行人员业务能力的缺陷

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同一案件,执行人员素质的差异往往会使执行效果大相径庭。因此,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不断探索新的执行路径和方法,对各类执行案件都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但是,在现实执行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低下,业务能力较低,他们对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深入理解。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历来各法院将学历低、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淘汰干警安排到执行部门,由于他们对执行工作缺乏实战经验,对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因而不能胜任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不能及时解决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另外,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现象严重。如有的执行人员在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就开始执行;不按法定程序执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粗暴执行,殴打被执行人;非法拍卖和评估,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等等。

     三、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的举措

(一)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大普法宣传,向群众灌输法律知识,提高其法治意识

法律工作者应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及其适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定时组织法院干警为人民群众解答有关执行工作的疑难问题。一是充分利用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以以案说法等形式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良好执行环境。对被执行人暴力抗法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妨害执行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其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加以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件,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打破各种人情关系网对执行的干预,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二是当事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对彼此的资信状况有一个清楚全面的了解,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学会自我保护,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因此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首先,要通过开展积极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为市场经济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可以通过家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一切思想文化阵地、大众传媒手段和精神文化产品宣传诚信观念,在全社会达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共识,逐渐确立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建立个人信用网络。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及公司破产等资讯若干信用的查询网络。以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人情关系案等违法事件的发生。该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便于执行员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付出巨大的无信用代价,从而促使群众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因此,个人信用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对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失信成本。失信行为是失信成本低于失信收益的必然结果,为有效阻止或减少失信行为必须大幅提高失信的综合成本,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征信与信用报告体系,确保交易双方都可以查阅对方的完整信用记录。如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降低其信用评级,不提供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或者增加失信人获得贷款的成本,由此激励贷款人树立诚信意识。二是扩大对失信记录的传播,恶化失信者的社会评价,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完善失信惩罚的立法,如经济和刑事处罚等,增大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如海关、税务、工商、央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可互通信息,共同对失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惩罚,落实对失信者的惩戒。

(二)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当事人有机可乘,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无法可依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当事人逃避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民事执行难问题日益严峻。因此,面对执行案件日益增长、执行难问题日益严峻,亟需制定独立、系统、完整、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保障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进行。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对民事执行制度作了大量的改进与创新,但是在实践中仍遇到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强制执行法》并不断修改和完善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以确保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将来制定《强制执行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完善执行措施

现实强制执行手段不足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未来的《强制执行法》中必须完善执行措施,增加一些新的执行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限制其最高消费,让其服劳役,将劳动报酬扣除其消费费用后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逃避、阻碍、暴力抗拒执行和不履行协助执行行为要及时“曝光”,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强制执行法的有关规定,让被执行人和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阻碍依法执行的机关和官员,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2、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有效遏制法院执行部门违法强制执行的现象。因此,在《强制执行法》中,可进一步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如构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建立执行听证制度,明确需听证案件的范围,如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等;当事人如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允许其在执行完毕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3、健全执行立法体制,努力清除地方保护主义这颗毒瘤

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理念,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公安、金融、工商和经济管理等具有协助执行的机关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逐步对法院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在人、财、物的安排使用上与其职责相适应,从而促进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同时,可以在刑法中新增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的新罪名,并加大对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的刑事打击力度,用刑事制裁手段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改善法院的执行条件

1、提高进入执行队伍的门槛

执行工作是门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首先必须严格执行队伍的准入机制,提高进入执行队伍的门槛,要求进入执行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熟悉法律法规;同时,社会纷繁复杂,要求进行执行队伍的人员还需具备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和准确的洞察力。

2、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清正廉洁、训练有素,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应变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广开思路,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

在执行工作中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执行方式方法探索和创新是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执行工作改革四个层面内容之一。”只有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才可以不断地解决新的执行问题从而提高执结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适应新的形式需要,各地法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执行的方式方法。如“财产申报”、“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债权转股”、“媒体曝光”、“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同时,可以探索“网络执行”方法,即在一定的区域管辖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的执行网站,并实行执行联动机制,尝试与公安、银行及信用社等部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在法院内部建立安全交易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这既便于各地法院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情况,提高案件的执行率,破解执行难问题。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