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合法权益当维护 一时疏忽责自担

  发布时间:2011-10-18 10:16:29


    出于业务上的需要,原告鸿宇公司与被告纸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将设备交付给了被告,而被告在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却迟迟没有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经多次讨要仍无果,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将被告诉至公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双方法庭相见并没有剑拔弩张,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及时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其它双方互不争执。至此,应该说双方的纠纷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在2010年5月20日,原告又以原审案件诉讼时帐目核对有误少起诉了20000元为由,重新基于该货款纠纷再一次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09年5月11日提起诉讼时并未就这20000元主张权利,应视为放弃。在2010年5月20日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对此结果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2009年5月11日提起过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所以在2010年5月20日再次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5月11日鸿宇公司就同一货款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数额等内容。现鸿宇公司称其少起诉20000元而再次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判并无不当,理应驳回鸿宇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合法权益当维护,一时疏忽责自担。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