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2009年10月3日,陈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构成伤残,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陈先生向用人单位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83000元。公司却认为陈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愿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陈先生不同意而执意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理由,由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无奈,陈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陶瓷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陶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陈先生上述费用。陶瓷公司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认为陈先生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