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释【2011】231号)。根据省高院技术处的统一部署,近日我院技术处组织人员进行了系统学习。
我院技术处先后组织中院技术处和全市法院全体技术人员,对《规定》的全文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要求全体技术人员围绕《规定》内容,结合近几年来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对下一步执行《规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
经过认真学习和讨论,大家认为《规定》的实行,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后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规范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同时大家认为在《规定》的执行中,将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后,对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各方面情况,较之原来编制名册情况下更不容易操作与掌控。对外委托工作出现问题的几率要比原来的大得多。二是由于不在编制名册,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是否意味着法院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需向社会进行公告?果如此,必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建议高院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予以考虑。
经过对近年来两级法院司法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工作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一是评估机构从业资质和从业范围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方面的问题。三是关于重新评估程序启动方面的问题。四是评估费用缴纳方面的问题等。建议上级法院就司法评估及其他对外委托工作程序中的送达问题,评估费用的缴纳,重新评估的条件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借鉴中外有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特点规律,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估规范,司法评估的范围、程序、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评估的标准及方法、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评估的级别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