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中跃、常中选系同胞兄弟,与其母亲同住一个院内,院内有北屋5间、东屋3间、西屋3间,北屋系原、被告父母1979年所建,其共有子女5人。1999年其父亲去世,未对房屋进行分割析产。2000年11月25日,兄弟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老院房屋(包括北屋)全部留给常中跃所有,常中跃付给常中选2500元。双方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母亲和其他姊妹的同意。2001年常中选划得新宅基一处,2005年10月25日东冯封村被划入工业集聚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停止建设,至今常中选房屋未建好,双方未按约履行协议。常中选也未从老院搬出,而引起纠纷。自此,开始一场长达八年的“抗战式”诉讼,历经行政机关的调处,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省高院的指令再审,多次上访,双方当事人各持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多达7份。
这起案件,今年又上诉到焦作中院,这是两级法院第七次审理该案了,其案件材料之多、审理难度之大是不言而喻。双方当事人虽是“唇齿相连”亲兄弟,但却是“形同陌路”,双方的激烈情绪可谓“火药味”十足。感到不管怎样的判决结果都是不妥的,毕竟“建房起屋”是老百姓的一件头等大事,居住多年的房屋要搬出,新址又因政策原因不能建房。
“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我将利益衡量运用到裁判的全过程,多次去现场,多次“背靠背”调解,给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矛盾化解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久违的兄弟又约好今年的中秋节要和老母亲一起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