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某日,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王某撞成残疾,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有一个六岁的男孩需要抚养。在诉讼中,法院只支持了赵某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支持赵某对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正在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和内涵大不一样。
《侵权责任法》的该条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对《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予以涵盖。换句话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或死亡的,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还要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家属的生活费。《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或死亡的,只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是不赔,而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里面。如果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要求抚养费的话,只能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里进行析出。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该预期收入用于家庭成员未来的生活,其孩子的抚养费主要来源也是死者的预期收入,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抚养费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