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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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私藏枪支,两任村支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18 16:29:47


    被告人司绳业1976年至1998年任佐眼村党支部书记,1996年1月被方庄镇人民政府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靳小山于1998年至2008年期间任佐眼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被告人司绳业于1994年至1998年任修武县方庄镇镇办集体企业方达水泥厂厂长。2005年9月其与方庄镇政府签订了水泥厂租赁协议,租期为30年。原镇水泥厂所欠个人债务由司绳业承担,原镇水泥厂所欠的银行贷款和利息由镇政府承担。被告人司绳业在1976年至1998年任修武县方庄镇佐眼村书记期间,该村因修路、建校、建队部、打井一共外欠165418.7元,其中欠方达水泥厂121000元、新乡钻井队16000元、辉县王敬屯乡土高村吴士温28418.7元。2008年2月、9月,被告人司绳业以自己将上述款项归还为由,与时任佐眼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靳小山协商让村委会归还给自己,后靳小山在司绳业提议下,出具了该村欠司绳业个人165418.7元的假证明两份,致使被告人司绳业两次将佐眼村归还方庄镇方达水泥厂的欠款16540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2010年2月27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在查处被告人司绳业贪污案件时从其家中搜查出子弹110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绳业利用其租赁方庄镇水泥厂以及原任该厂厂长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将该厂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靳小山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司绳业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职务侵占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绳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已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小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司绳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11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司绳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维持了修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司绳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认定被告人靳小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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