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在劳燕分飞之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男友一怒之下竟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捅向女友,造成女友身受重伤、自己身陷监狱的惨局。10月19日,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8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梁某与刘某相识,2010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生活。后刘某发现梁某未离婚,就提出分手,二人因此发生矛盾。2011年3月7日下午,梁某和刘某约定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北门处见面,商量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问题,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梁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刘某胸部捅了一刀,致其右肺破裂、血气胸、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被告人应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