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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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鬼撞车命丧黄泉 乘坐人死亡何方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1 08:52:22


    6月13日,杨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带着其母亲刘某沿孟州谷黄线行驶时,与郑某醉酒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刘某和郑某三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孟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与郑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入有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者刘某的家属便到该公司申请理陪,遭拒后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根据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驾、无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垫付医疗抢救费,并且可追偿,其他损失不应赔偿。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所明确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由于郑某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所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死者刘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担其中一半即一人的损失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孟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制度。从立法旨意上看,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分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障因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它与商业保险有着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以保护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所以从实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价值的角度出发,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包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来解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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