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考大战已经结束,新生都愉快地进入了大学校园,但战后的硝烟仍然弥漫,故事仍在年复一年的发生。
原告王某之子参加了今年的普通高招,分数未过本科线,但原告一心想让儿子上个本科大学。后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张某相识。当时被告满口答应只要拿80000元中介费,保证原告之子上本科大学。之后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拿走现金80000元。到8月下旬,原告之子收到广州某某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原告对被告千恩万谢。当原告之子拿此通知书到该学院报到时,方知是被该学院下属的自考分院录取,不是国家统招学校。自此原告方知上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8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因被告过错造成儿子无学可上的损失。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禁止任何个人违背高校招生规定在高校招生中“走后门”、做“掮客”,更不允许在高校招生中借中介服务之名,从中非法收取中介费用。本案中被告借跑学校之名收取原告大额款项,应认定为欺诈行为。除2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为活动费用外,其余款项被告均不能说清去向,依法应返还原告。后经法院速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返还60000元,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