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李是某中学的一名公办教师,2005年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但老李是一名不甘清闲的人,退休后一直想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再为社会做贡献。2007年8月,老李经人介绍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工作合同,约定老李在该民办学校担任语文教师,合同期限为5年。2010年5月,该民办学校单方通知老李解除合同。为此,老李以民办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学校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这是一起退休后再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是否认同时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老李与原先工作的中学已经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依据该劳动关系而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等待遇,故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而不是老李所称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基于老李付出劳务这一基础事实以及老李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来调整。民办学校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判决民办学校按解除合同前的平均基本工资赔偿老李相应的损失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