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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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勤工俭学期间权益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11-10-21 19:08:35


    案情  2007年9月,马林(化名)进入技工学校学习,学制三年。2009年7月,马林由该校派往某机械厂实习,2010年7月,马林从该校毕业,毕业后仍留在机械厂工作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底,马林辞职,被拒发2010年奖金。

    解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生实习(勤工俭学)期间,如果发生纠纷如何救济自己权益的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但这不意味着在校生勤工俭学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在校生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马林虽然从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一直在机械厂上班,但马林2010年7月才从技校毕业,因此,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马林仍为学生,未与机械厂建立起劳动关系。2010年7月毕业后,马林已经获得了就业资格,之后仍留在机械厂,与机械厂已经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故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分摊的奖金,机械厂应该给马林;法院审理后判决机械厂给付马林1000元。

   最后,承办法官建议,在校学生通过适当的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自己是有益的事情,但主要精力还是要放在学习上。当实习或勤工俭学期间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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