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与张凯(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费用(5万元)选派张凯到位于北京的某软件公司中国总部进行培训,学习期满后张凯应在甲公司工作满5年方能离职,否则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费用,张凯学习回来后只在甲公司工作了2年就提出辞职,现甲公司要求张凯赔偿其10万元的违约金
解析:这是一起因违约金如何承担而引起的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其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合同履行了一部分,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到本案,甲公司与张凯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返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确认。张凯未按合同履行相应的服务期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甲公司可以要求张凯赔偿违约金,但不是10万,而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即3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判决张凯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3万元。
最后,承办法官还提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还有一种,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二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除了上述两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之外,如果劳动合同中还有其他的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都是无效的。